新華社北京11月10日電(記者 南辰)汽車三包實施已經一個多月了。前不久,質檢總局新聞發言人對汽車三包實施情況進行了介紹。當前,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是,部分汽車經營者設置違規條款減免三包責任。如部分汽車生產者在《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中,添加“消費者只能在4S店維修保養,否則不承擔三包責任”等霸王條款,部分汽車4S店在購車合同中也設置了類似的“附加條件”,超出汽車三包規定的三包責任免除範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此,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有關領導近日對新華社記者表示,短期內將力爭解決這一問題。
      分析生產者和經營者利用汽車三包實施設置的霸王條款,明顯是利用消費者在汽車三包實施初期對三包不十分熟悉在進行惡意誤導,為三包法規賦予消費者的權利戴上不合理、不合法的“枷鎖”。對這種行為,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聯手予以打擊。
      除了汽車三包實施“滿月”,近期對汽車消費者的利好消息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後的法律將於明年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施行。其中,“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這意味著在汽車向消費者交付半年內“舉證責任倒置”,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將起到助推作用。由於汽車三包有效期要遠遠長於半年,這也意味著新消法將在新車購買半年內,為汽車三包的執行力再上一道“保險”。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對經營者“知假售假”行為的處罰作出規定:一是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處罰從現行規定的“退一賠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賠三”;二是對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規定除追究刑事責任外,明確“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近些年,一些地方的汽車銷售商將事故車、試駕車重新噴漆、“打扮”,並且不明示當做成新車銷售引發糾紛的案例頻見報端。未來,這種惡意欺詐的行為有望得到新消法更嚴厲的打擊。而在汽車召回領域,一些廠家明知產品有重大缺陷但拖延或者拒不召回,給消費者造成重大人身、財產損失的,也將受到相關法律的嚴懲。懲罰性賠償也有望提高汽車召回制度的執行力。
      長遠看,中國的汽車消費者將受到法律、條例、部門規章等組成的法規體系越來越嚴格的保護。而汽車三包也必然將在這種法規體系的磨合和調整中不斷進化,在實踐摸索中不斷協調各方的利益關係。對此,生產、銷售、消費者等各方都要有心理準備。    (原標題:新聞分析:讓汽車消費法規保護體系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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